江苏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公安、交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船闸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予以放行,并按照规定免收过路、过桥、过闸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