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