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