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