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全省和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其他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