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全省和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其他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