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五条已修改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编制饮用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饮用水安全,或者可能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