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六条已修改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加快水文自动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手段,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