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加快水文自动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手段,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