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四条已修改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动态监测,编制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