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九条有效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应当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有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