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