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其获得的录用、招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资格、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