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