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