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民不得采取谎报、伪造等欺骗手段变更民族成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违法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