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