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向民族地区推广、运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资金等到民族地区创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