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扶持民族医药产业,鼓励研究、创制新产品,推动本地有特色的民族药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