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族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民族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