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族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民族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