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院校的建设,发展民族特色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