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和使用,开展教学、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传承人的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和经费资助,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做好传承人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