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宗教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特点,规划建设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保护民族特色文化村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乡村旅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