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度,推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交流。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一定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公民。省直属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事业单位,可以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禁止以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招聘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