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实际,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