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民族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