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向民族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直接分配到民族地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