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