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