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