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