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编辑、记者、校对和文字录入人员,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广告业从业人员,中文字幕制作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制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