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