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方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