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