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有形建筑市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形建筑市场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