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新建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