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