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