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与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