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村居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完毕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主体工程竣工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规定进行专项基金预缴款的核验、返还和结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