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