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货源企业、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