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农村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其管理、养护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