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巡查和质量自查制度。发现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公路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修复。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