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因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路产损毁赔偿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