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因工程建设将农村公路作为主要运输通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公路保护协议。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