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十六条已修改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载装载、配载货物,并放行出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货物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