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镇村第九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镇村经确定或者批准公布后,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镇村所在地的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