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镇村第八条有效申报市级、县级历史文化镇村,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