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历史文化街区、镇村经确定或者批准公布后,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镇村所在地的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