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