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年度财政预算;(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