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

(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